第一条 经教育部批准,依托华东交通大学建设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文名称为: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Transportation Intelligent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华东交通大学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华东交通大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面向轨道交通和道路交通智能运维领域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高水平创新研究,有效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校机械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及材料科学与工程等学科建设发展,通过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学校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依托单位华东交通大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研处(科发院)、人事、研究生院、财务、资产、招标办等部门参加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指定的各自单位的代表组成,参加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所代表单位与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往来、信息沟通,帮助并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项工作。实验室实行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视情况可聘任国内外权威学者为实验室名誉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同时设立了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事、财务等实行实体化独立运行。
第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任由依托单位华东交通大学聘任,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华东交通大学聘任。学术委员会由9-13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本校专家不超过1/3。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予以更换。
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
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对于流动人员,实验室将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项任务的协调和重大问题决策,决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机构设置与调整,遴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保障科研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目标的顺利完成;审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报告、年度计划,提出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建议,协调科研组织、人才汇聚与育引、评价激励、资源分配等系列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落实,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职责是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包括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财务管理、国有资产、行政后勤、安全保密等;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决策、决议等;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落实相关建议;向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报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以及依托单位和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专职副主任、专职秘书及其他副主任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根据分工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方向提供战略咨询,推进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扩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国际学术影响力。具体工作主要有: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四章 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包含线上参会),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若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因故需要调整(包括增补、更替等)时,由依托单位推荐,需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对重要议题,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人才引进和平台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管理委员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应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多种形式。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
属,以及本人直接指导的学生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二)受主任委托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落实管理委员会决议在各分管委员单位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25 年 12 月 5 日